申请人在领取检验检疫证书后,因故遗失或损坏的,应提供经法人代表签字、办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并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经原发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重新补发证书。
——摘自《企业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