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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指的是什么?
2011-05-25 17:19: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亚太贸易协定》的全称是《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协定》,其第一协定也称《曼谷协定》,于1975年在泰国首都曼谷订立,并于1976年6月17日正式生效,我国自2001年5月23日起正式成为曼谷协定的成员国,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曼谷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规定。亚太贸易协定现有6个成员国,分别为印度、韩国、孟加拉国、斯里兰卡、老挝和中国。

   为顺利执行《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之间以专用的原产地证来确定是否对原产于成员国的进口货物给予关税优惠待遇。我国指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全国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自2006年9月1日开始签发。2006年12月31日之前未印制专门原产地证书,以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代替,在证书的第四栏注明“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of Origin under the ASIA-PACIFIC TradeAgreement)”。自2007年1月1日起,启用专门的《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目前,根据2005年税则计算,我国可享受印度570项6位税目、韩国1367项10位税目、斯里兰卡427项6位税目、孟加拉国209项8位税目产品的关税优惠。

   2006年10月1日,各成员国开始使用《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签证操作程序,在此之前仍沿用《曼谷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程序。

   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有两种情况可以签发原产地证书,一是完全在出口成员国生产或获得的产品,即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二是符合原产地规则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的出口成员国生产或获得的产品。《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三条规定非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要求在出口成员国境内最终制成或加工的产品,如果使用了来自非成员国或不明原产地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制品,其总价值不超过该产品FOB价的55%,才能获得原产地资格;第四条规定原产地累计标准,要求最终产品中,各成员国成分合计不低于FOB价格的60%,可视为最终产品制造或加工所在成员国的原产产品。规则的第十条规定了“特殊比例标准”,“适用第四条规定的百分比时享受10个百分点的优惠,适用第三条时百分比不超过65%,适用第四条时百分比不能低于50%”。

    非原产材料含量的计算公式:

   (进口的非原产材料、零件或制品的价值+原产地不明的非原产材料、零件或制品的价值)×100%/FOB价格

    按照《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原产地证书第八栏应按照如下要求填制:

    完全原产或获得的产品,填写字母“A”;

    符合规则三的,填写字母“B”;

    符合规则四的,填写字母“C”;

    符合规则十的,填写字母“D”。

    ——摘自《企业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知识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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