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181号公告)
2012-11-27 14:26:07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2-11-272012年第181号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
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等有关规定,取消电焊条、验配眼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项目,电力整流器、电力调度通讯设备、化妆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本次取消和调整后,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继续对人造板等62类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现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质检总局
2012年11月20日
附件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序号产品名称实施机关1人造板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建筑用钢筋质检总局
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质检总局
4耐火材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钢丝绳质检总局
6轴承钢材质检总局
7泵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8空气压缩机质检总局
9蓄电池质检总局
10机动脱粒机质检总局
11防爆电气质检总局
12砂轮质检总局
13内燃机质检总局|
14电线电缆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5电力整流器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6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质检总局
17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质检总局
18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质检总局
19化肥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0农药质检总局
21橡胶制品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2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质检总局
23钻井悬吊工具质检总局
24电热毯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5助力车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6工厂制造型眼镜质检总局
27预应力混凝土枕质检总局
28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质检总局
29港口装卸机械质检总局
30公路桥梁支座质检总局
31汽车制动液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3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4建筑卷扬机质检总局
35摩托车乘员头盔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6水泥质检总局
37输水管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8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质检总局
39建筑防水卷材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0铜及铜合金管材质检总局
41铝、钛合金加工产品质检总局
42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质检总局
43电力金具质检总局
44输电线路铁塔质检总局
45电力调度通讯设备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6水工金属结构质检总局
47水文仪器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8岩土工程仪器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9制冷设备质检总局
50救生设备质检总局
51抽油设备质检总局
52燃气器具质检总局
53饲料粉碎机械质检总局
54人民币鉴别仪质检总局
55危险化学品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6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7棉花加工机械质检总局
58防伪技术产品质检总局
59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质检总局
60税控收款机质检总局
61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62化妆品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