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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得免营养标示之包装食品规定》
2014-06-26 23:39: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4年6月10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1291号公告,修订《得免营养标示之包装食品规定》全文3点,并自发布之日生效。

    1. 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修订该规定。

    2. 没有营养宣称的下列包装食品,豁免营养标示:

    (1)饮用水、矿泉水、冰块。

   (2)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的生鲜、冷藏或冷冻之水果、蔬菜、家畜、家禽、蛋品和水产品。?

    (3)冲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的茶叶、咖啡、草本植物等。

    (4)非直接食用之调味香辛料、调理卤包。

    (5)单方提香用之调味香辛料。

    (6)盐及盐代替品。

    (7)非直接贩售予消费者的食品原料。

    3.前点所列食品,如欲提供营养标示,应依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来源: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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