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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强制性标准转换对检验检疫工作影响的思考
2017-07-15 08:10: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强制性标准事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底线要求也是检验监管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2017年3月23日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关于《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将《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要求自公布之日起,上述标准不再强制执行,标准代号由GB改为GB/T,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不变。

  改革前强制性标准存在三大问题。首先,目前我国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达1.1万余项,标准数量庞大,制定发布主体多,各级强制性标准之间缺乏有力的组织协调,亟须强化强制性标准统一管理。其次,标准之间存在交叉重复矛盾问题,既造成企业执行标准困难,也造成政府部门执法尺度不一。再次,强制性标准自身体系的混乱,从而导致权威性不足和操作性困境。一直以来,我国的标准体系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个层级,这些标准之间有的彼此之间存在衔接不够紧密,甚至彼此相互“冲突”的现象,使得强制性标准在执行中并没有真正“强”起来,而仅仅成为写在纸上的标准。三方面原因促使国家对强制性标准进行改革,使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现实的需要。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逐步解决现行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超范围制定等主要问题,为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科学的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奠定基础,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

  强制性标准对于检验检疫部门十分重要,商检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对列入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性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目前,大量强制性产品标准发生转变,对检验检疫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引起了笔者的几点思考。

  首先,严格依据商检法及商检法实施条例开展工作。对于实际工作中检出的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退运。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其次,明确推荐性标准并不意味“非强制”。强制性标准转换为推荐性标准,并不代表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是否可以不顾及推荐性标准的要求。通常在推荐性标准中,规定了产品的质量要求、测试方法等。一旦某个推荐性标准被选为产品的执行标准并标注于产品的标签上,那么所选用的推荐性标准中规定要求必须满足。

  最后,对于不符合推荐性标准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比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例如GB 5296.4已于4月1日起转换为推荐性标准,进口至我国市场销售的产品,使用说明标注可以参照推荐性国标要求,但同时必须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产品质量责任和标识的要求。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的逐步形成对统一全国各口岸的执法尺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ECIQ主干系统各项功能的逐步完善,抽批规则、检验项目的设置等也具有很大的帮助。(王烨华)

  

(责任编辑: 车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