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徐建华)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对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指出,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召回工作依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进口商对其产品安全负责,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产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
《公告》明确,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召回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召回工作。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能存在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的,可以直接组织缺陷调查。确认产品存在缺陷但生产者、进口商未实施召回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其实施召回。
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投放市场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其生产者、进口商应当停止生产、销售,召回缺陷产品,并通知有关经营者、使用者停止销售、使用。生产者、进口商未依法实施召回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召回。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