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

中国质量报
2024-04-18 13:10:11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

以数字化形式存储的音视频属于电子数据

本报讯 (记者 何 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的音视频属于电子数据,而以模拟信号存储的磁带、录像带等音视频属于视听资料”。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随着新一代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移动支付、线上线下融合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传统执法方式及证据提取方法无法完全适应网络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市场监管执法面临新挑战。为破解市场监管执法办案电子数据取证难题,市场监管总局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制定出台了《暂行规定》。

“现行市场监管法规体系中缺少电子数据取证相关制度文件,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办案中只能参考公安、法院等部门的电子数据取证相关规定。”上述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出台将填补市场监管电子数据取证固证法规体系的空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实用性和实效性,既是市场监管电子数据取证固证的一项实践创新,也是健全完善市场监管法规制度体系的内在要求,更是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有力举措。

《暂行规定》共8章36条,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内容,重点在实操层面明确了电子数据取证固证适用情形、提取方法和相关要求。一方面明确了提取电子数据种类及方法,结合电子数据证据具备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3个要素,《暂行规定》明确了7类常见电子数据类型。在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应首先判断提取电子数据的类型,并灵活选取电子数据的提取方法,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现场提取,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实施在线提取,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原始介质进行查封、扣押。另一方面,明确了电子数据取证适用场景。结合执法实际,《暂行规定》分别规定了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查封、扣押原始介质,电子数据检查分析及电子数据证据的储存等多种适用场景,同时详细规定了执法人员在不同场景下可行使的法定职权。可以通过截屏、录像、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等不同方式,合法高效完成电子数据取证工作。

《暂行规定》还结合执法需要,明确了电子数据取证需记录的要点,强调笔录制作的内容要素,执法人员可以在《现场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等文书中记录。同时,对笔录中应列明的内容作了规定,明确了笔录内容要素和记录要点,为执法人员在制作笔录时指明应当记录的电子数据取证要素,明确电子数据取证步骤,有效避免因执法人员遗漏取证关键步骤,导致证据无效的问题。

上述负责人表示,市场监管总局将以出台《暂行规定》为契机,加强宣传培训指导,持续规范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行为,不断提升执法效能,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地维护公平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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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水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