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发布一批“三小”药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

宁波市场监管
2025-08-08 15:34:15

今年以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三小”(小药店、小诊所、小美容店)经营使用药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用药安全。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作用,现将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件一

江北某药店违规聘用执业药师案

2025年3月,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聘用的执业药师李某存在“挂证”嫌疑。经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10月起聘用李某为执业药师,但实际李某从未到岗履职,处方审核均由当事人负责人罗某(无执业药师资格)操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解聘李某,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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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需在医师或药师的指导下使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可能导致患者不合理用药。

案件二

鄞州某美容店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鄞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宁波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线索,有患者使用当事人销售的美肤液后,面部出现丘疹结节并伴有刺痛瘙痒等不良反应。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美肤液检出化妆品禁用原料泼尼松和泼尼松醋酸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4月,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醒

化妆品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对于宣称具有快速美白、祛斑等效果的化妆品,应提高警惕,可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化妆品查询”栏验证真伪。

案件三

邬某未经许可开展诊疗活动案

2025年4月,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家庭住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工作台上有处方笺、收款二维码,废弃医疗垃圾箱内有已开封使用过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现场查获待售药品89种(计293件)、医疗器械2种(计2件),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票据。经查明,当事人系某医疗机构退休返聘人员,自2025年2月起,在住所内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该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奉化区卫生健康局。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消费提醒

无证行医通常缺乏专业医护人员和医疗设备,容易导致误诊、漏诊、错治等问题,延误或加重患者病情,使用的药品也通常来源于非法渠道,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案件四

宁海某诊所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5年2月,宁海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其经营场所内12批次药品的购进票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2月从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的经营主体处购进上述药品并在诊疗活动中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购进药品、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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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可能存在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问题,储运条件、追溯体系也难以符合要求,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案件五

象山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5年4月,象山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内的26根牙用根管桩已过期。经查明,上述牙用根管桩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共采购3盒(每盒15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牙用根管桩、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醒

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不仅失去原有功能,继续使用还会危害公众生命健康,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责任编辑: 陆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