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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培忠:“四个明确”贯彻民主集中制
2013-12-23 16:41: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四个明确”贯彻民主集中制

    □山东龙口检验检疫局局长 丛培忠

   当前,质检系统正在深入扎实地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并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但在基层特别是基层领导班子中,在解决“四风”问题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剖析个人细节问题多、忽视班子整体性问题的倾向。其中,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程序与质量往往被忽略。而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贯彻得是否到位,直接决定了决策的科学性,与整个教育活动的成效有很大关联性。笔者认为,要贯彻好民主集中制,领导干部一定要做到“四个明确”。

   明确坚持集体领导是一个严肃的组织原则与组织纪律问题。班子成员要有强烈的集体领导意识,不管班子内多和谐,相互之间多信任,也不管个人的资格有多老,决策多正确,都不能违反这一原则,不能省略这一步骤。要把集体领导、集体决策作为一种制度来遵守,作为一种能力来锻炼,作为一种形象来塑造,作为一种文化来传承。遇到重大事项,不是一拍脑袋就决策,不是你说了我就同意,而是要首先想到是否需要拿到党组会上议一议,是否需要班子成员甚至在更大范围内全面论证一下。只有将这种集中领导的意识固化下来,并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就会养成一种自觉遵守的良好习惯。

   明确集体决策事项的界限。在现实工作中,一些领导班子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小事议不完、大事议不到的现象。比如,有的部门对上级重要指示的贯彻、职位的配备、奖惩的实施等都能上会研究,但对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阶段性工作安排等重大问题,有时提不到议事日程上来,而是以局务会、小范围的调度会等形式代替。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怕麻烦、图省事的因素,也有不知道是否应该上会的困惑。一个部门有一个部门的特点,因此,各部门应当在制度建设中,首先将包括民主决策在内的领导班子建设制度完善起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界定好哪些事需要集体研究,什么样的事应按何种程序讨论酝酿。近年来,山东检验检疫系统广泛推行综合管理体系建设,在制度建设上全面搭建起完善的管理架构,特别是通过会议管理等制度的建立,较好地界定了党组会议“三重一大”的范围。这样,就从制度上解决了“边界”确认问题。

   明确民主决策过程中的“三要”。充分的民主,是民主集中制的本质要求,是实行集体领导的基本途径,对形成正确的决议以及决策的有效落实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将充分的民主贯彻到民主决策的过程的每个节点,做到“三要”。一是提出方案要慎重。检验检疫作为技术执法部门,专业性很强,在确立议题制定方案时,要搞好前期调研,必要时还要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讨论和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二是个别酝酿要充分。个别酝酿本身即为民主的一种形式,这不仅是方法的问题,还是一个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不仅是个人行为,还是一种组织行为。酝酿要广泛,不能主要领导逐一和班子其他成员打过招呼就行了,班子成员之间都要进行沟通,特别是对涉及监管模式、重大工程等热点敏感问题,必须想全、想透。三是会议讨论要民主。当前普遍存在着个别酝酿与会上讨论意见不一、会上讨论深不下去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一把手”的作用很关键,一定要有民主作风,有“闻过则喜”的胸怀,在会上要把握住节奏,不搞先入为主,甚至打断别人发言,努力营造出可以开诚布公的民主氛围。班子其他成员要克服“怕”字,以对集体负责的态度敞开思想,“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明确实施集中过程中的“两对照”。不讲民主会脱离群众,不讲集中则会一盘散沙,议而不决。陈云同志概括为没有民主办不好事,没有集中办不了事。集中时,一是需要对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班子内没有上下级之分,人人都有票值相等的权力,在决策时必须坚决贯彻这一根本原则。不能把行政身份带到党内,凭职务高低取舍方案。二是需要对照上级政策规定。当出现多数人意见与上级政策冲突时,一定要坚持与上级规定“对表”,对不合理的诉求要旗帜鲜明地说“不”,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更不能以集体决议的名义为借口集体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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