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204号。涉及来宾桂大妇产科医院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途径 |
1 | 来市监处罚〔2022〕5号 | 来宾桂大妇产科医院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来宾桂大妇产科医院有限公司 | 陈春珍 |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的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66支; 2.罚款5000元。 | 主动履行(2022年3月11日前)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3日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来市监处罚〔2022〕5号).docx